通知公告
关于自救呼吸器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新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5 内容来源: 字体:A+|默认|A-

各相关单位:

新版国家标准GB 21976.8-2025《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8部分: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已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国家标准制订结果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产品)的专题技术决议,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我中心组织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TFRI-CCC-VI:2024(V1)〕(详见附件),按照规定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现予发布。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细则(V/1)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并开展与新版细则和国家标准符合性的自我验证,确保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各相关分包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提前配齐检验设备、完善试验环境,确保在相关标准实施前具备上述标准全部适用项目的检验资质与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新版认证实施细则、新版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产品及相关文件开展符合性检验与核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遇有重大技术问题、特殊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我中心通报。

二、工作程序

(一)初始认证委托受理要求

1. 自即日起,首次申请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认证实施细则(V/1版)、新版国家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实施细则和原有认证依据标准XF 411-2003《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向我中心委托认证。自2027年1月1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细则(V/1版)及新版国家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

2. 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C类企业均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开展型式试验。D类企业应在向我中心报告后,由我中心安排指定检验机构实施生产现场抽样,再开展型式试验。

(二)已获证产品标准换版安排

对于已经获得XF 411-2003标准认证证书,拟开展标准换版工作的企业,应通过“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向我中心提交产品“扩大委托”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型式试验工作安排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C类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对产品开展型式试验。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企业,应在向我中心报告后,由我中心安排指定检验机构实施生产现场抽样,再开展型式试验。

2. 工厂检查工作安排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C类企业,我中心将实施企业减负措施,对型式试验结果合格且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先行颁发新标准证书。后续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再行开展现场检查;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企业,我中心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厂现场扩大检查;

3. 其他

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三、后续工作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 消防产品)的专题技术决议,按照原有认证实施细则及 XF 411-2003 标准颁发的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二)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XF 411-2003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4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三)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

(四)本通知中执行新版CCC认证实施细则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的责任。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刘向群:022-28060988,13512086888

曹鑫苗:022-28060999,15230105737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TFRI-CCC-VI:2024(V1)〕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