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新版标准XF97-2025《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于2025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GB/T15763.1-202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重新修订《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防火门窗产品》(TFRI-ZY-30:2025(V2))(详见附件1)。现就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防火玻璃产品、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满足新版《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防火门窗产品》(TFRI-ZY-30:2025(V2))的有关要求,确保相关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XF97-2025《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GB/T15763.1-202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的有关规定。
(二)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按照规定确认企业提交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依据XF97-2025《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GB/T15763.1-202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检验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三)自2026年5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颁(换)发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自2026年8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颁(换)发防火玻璃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工作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次申请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行业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向我中心委托认证。自2026年5月1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在提交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认证委托时,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V2版)及新版行业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次申请防火玻璃产品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国家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向我中心委托认证。自2026年8月1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在提交防火玻璃产品认证委托时,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V2版)及新版国家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
(三)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各防火玻璃产品、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生产企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送至分包检验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对产品开展型式试验。经确认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企业通过“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向我中心提交“扩大范围申请”。
(四)本次标准换版结合证后监督工作开展工厂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分类管理为A类、B类的认证企业,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结合监督开展扩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我中心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五)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三、后续工作
(一)按照原有规则颁发的防火玻璃产品、隔热型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二)旧版标准隔热型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产品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2027年5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5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三)旧版标准防火玻璃产品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2027年8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8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四)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本通知中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的责任。
(五)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马韶楠:022-28060988,16622979971
曹鑫苗:022-28060999,15230105737
特此通知。
附件:《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防火门窗产品》TFRI-ZY-30:2025(V2)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