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暨执行水系、二氧化碳灭火剂产品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4 内容来源: 字体:A+|默认|A-

各灭火器生产企业:

新版标准GB 17835-2024《水系灭火剂》、GB 4396-2024《二氧化碳灭火剂》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重新编制并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V/1)〕(详见附件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的专题技术决议,现就执行新版认证实施细则及水系、二氧化碳灭火剂新版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5年12月1日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V/1)〕同时有效。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不同细则作为认证依据。

二、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在2025年12月1日前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开展与新版细则和新版国家标准符合性的自我验证,确保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V/1)〕的有关要求,确保灭火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各灭火器产品生产企业须采购符合新版标准GB 17835-2024《水系灭火剂》、GB 4396-2024《二氧化碳灭火剂》要求的灭火剂产品。

三、对于已获证的水基型灭火器(含手提式、推车式和简易式)产品,企业应在依据新版标准GB 17835-2024《水系灭火剂》完成产品设计调整和自我验证后,将使用新版标准灭火剂的灭火器产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开展变更确认检测,有关变更确认方案详见附件2。指定检验机构应在具备新版标准GB 17835-2024《水系灭火剂》法定检测资质的条件下,方可开展使用新版标准灭火剂的灭火器产品变更确认检测。

四、对于已获证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含手提式和推车式)产品,企业应在依据新版标准GB 4396-2024《二氧化碳灭火剂》完成产品设计调整和自我验证后,将灭火剂有效认证证书/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新特性文件等报送指定检验机构,由指定检验机构出具加盖检验专用章的技术审查报告,有关变更确认方案详见附件2。

五、上述工作完成后,经指定检验机构确认变更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依据原灭火器型式试验报告和变更确认检测/加盖检验专用章的技术审查报告等向我中心申报产品设计变更。我中心将安排文件审查进行变更确认。

六、对于目前尚未开展型式试验或已处于型式试验过程中的水基型灭火器(含手提式、推车式和简易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含手提式和推车式),指定检验机构应主动联系企业,告知其灭火剂标准变更有关事项,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型式试验方案,修订服务合同,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七、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于水基型灭火器(含手提式、推车式和简易式)产品、二氧化碳灭火器(含手提式和推车式)产品,我中心将在确认其满足上述变更确认方案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方可颁发灭火器产品CCC证书。对于需要补充开展变更确认检测的灭火器产品,其样品来源方式(抽样/自送样)应与原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八、自2025年12月1日起,灭火器产品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V/1)〕的有关要求。本次水系、二氧化碳灭火剂产品标准换版工作要求并不免除灭火器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九、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刘向群:022-28060988,13512086888

曹鑫苗:022-28060999,15230105737


特此通知。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器产品》〔TFRI-CCC-III:2024(V1)〕

2灭火器产品变更确认检验方案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025年10月24日